(三)重建程序: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申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备案;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县(区)民政局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备案。分散建房和集中建房审批结果均要在村级张榜公布。
四、规划和选址
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搞好重建选址和规划。坚持当前需要与长远减灾相结合、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灾情因地制宜,适宜集中建房的尽量集中建设灾民新村,不宜集中建设的分散倒房户,则尊重倒房户的意见,就地选择地势较高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方重建。在恢复重建中做到科学选址,不得在行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重建住房;重建规划必须有利于今后的防灾减灾,不能再建泥土房;五保户的建房,要与兴建五保村和市政府今年为民办实事给1000户五保户危房修建结合起来;要合理设计,既要充分考虑灾民新村的长远发展,使灾民新村的建设与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相适应,又要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做到量力而行,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减轻灾民负担。
五、补助标准
根据各地的灾情、倒房的数量和财力等实际,自治区补助标准为:
(一)特困户(含五保户和无自救能力的残疾人家庭)每户原则上补助5000元;
(二)一般困难户每户原则上补助2000元;
(三)一般农户每户原则上补助800元。
按照自治区“市、县两级补助给灾民的建房资金不能低于自治区的扶持数额”的要求,在自治区补助的基础上,我市市、县两级政府再按照“五保户(含特困户)每户5000元、一般困难户2200元、一般农户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分担一半。
六、倒房户的责任
水毁民房恢复重建的主体是倒房户自身,政府的扶持帮助,是在倒房户自主建房的基础上实施的救助行为。所有有自救能力的倒房户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靠、要思想,要通过生产自救和向亲友借钱、银行贷款等办法积极主动地自筹部分建房资金,并尽快动工兴建住房,按时建好和入住新房。凡有自救能力,又不主动投资建房的倒房户,一律不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