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完善申领条件,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妥善处理好其再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三)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要逐步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良性互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要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列为主要工作目标,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各部门参加、全社会参与的责任体系。
(二)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把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也要作相应调整,完善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