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失业调控,完善就业管理
(一)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和监测系统。各县、区都要按照“控制增量、减少存量、实施帮扶、促进就业”要求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完善失业调控方案。登记失业率超过5%时为失业警戒线。登记失业率达到失业警戒时,要组织专门机构对失业状况进行调研,找出失业源头,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调控。各县、区要按照失业调控方案要求,把各项调控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不正常,确需裁减人员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程序,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未能妥善解决所欠保险费和职工债务问题的,不得裁减人员。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于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补偿费的新裁减的人员,要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满6个月后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四)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要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经费。要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介绍、非法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劳动力市场的规范运行。要切实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扩大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覆盖面,规范合同签订要求,扩大合同鉴证数量。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五)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建立全市劳动力信息的测报制度,掌握每年城乡新增劳动力、外来劳动力增长以及有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情况。同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城市化进程、产业结构调整和社区建设,测报就业岗位需求情况。健全用工、退工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城镇就业、失业状况和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情况,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