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8个月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各类企业岗位和街道社区组织开发的服务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南办发[2003]90号)规定执行。期限与劳动合同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含岗位补贴)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在岗期间因病、非因公(工)死亡后,发给一次性补助费,其发放标准参照企业在职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执行,费用从再就业资金解决(具体申报程序另行制订)。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南府办[2005]97号)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认真做好原南宁地区国有企业和大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交接工作。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三、大力促进统筹城乡就业,全面提高就业服务水平
(一)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城乡就业涉及整个城乡就业格局的调整,关系到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深层次改革创新,是与社会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密切相关的系统工程。要开展城乡统筹就业试点工作,建立政府挂帅、有关部门牵头负责、分工协调的统筹城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统筹城乡就业作为一件全局性大事来抓,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认真制订周密的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落实工作经费等保障措施,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实行统筹城乡的就业管理,统筹规划人力资源开发利用。要开展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全面掌握城乡劳动力资源状况,制定和实施城乡一体化的就业规划,在全面掌握劳动力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失地农民的就业和保障、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与服务等进行统筹安排和规划;要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提供政策保障措施,在就业管理服务、职业培训、维护权益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研究制定更加完善的计划和保证措施;要用好用足现有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政策拓展,研究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政策;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