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在制定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安排一定比例租赁给下岗失业人员经营。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上述利用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具体微利项目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从2006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既可采取个人担保,也可以采取信用社区担保方式,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失业人员,应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手续。如再次失业时,可申请恢复领取所剩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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