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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容量。围绕建设中国绿城、购物中心、美食天堂、区域性国际旅游目的地和集散地的目标,加快发展商贸物流业、会展业、旅游业、信息咨询业、金融保险业、社区服务业、家庭服务业,加快建设区域性商贸中心、物流中心、金融中心,以产业结构促就业结构的改善。采取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全面改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在推进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拓宽就业门路。
  --加强跨地区劳务协作,拓宽对外劳务输出渠道。按照构建就业、培训、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广东、福建和长江三角洲等地城市沟通合作,搭建与东盟各国开展人力资源协作的桥梁,开辟新的劳务输出基地;要着力提高就业服务水平,加大就业培训工作力度,在提高劳务输出规模的同时,推进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向素质就业转变。
  --改进就业方式,拓展灵活就业空间。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充分利用再就业扶持政策,兴办灵活就业劳动组织和劳务派遣组织,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和社区服务等,实现动态就业;广泛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制,引导更多的劳动者灵活就业。

  二、落实和完善鼓励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强化再就业保障体系
  (一)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歇业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及供销系统下岗职工,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原按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使用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对1998年以来,停产半停产3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及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大集体企业中,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隐性下岗人员也要提供相应的优惠就业政策扶持。由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拿出具体解决的方案。
  --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额限额为限;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费的个体经营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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