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经审批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毒用品广告,发布时必须同时发布广告审批文号。
第十一条 发布广告必须符合
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内容真实、科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规定,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发广告的,由广告监管机关根据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从撤销之日起,该药品所有广告批准文号作废,1年内该药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
发布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违法广告,销售可能危害公众用药安全的药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扣押,并对其质量进行监督抽验。药品经营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有证据证明药品经营企业是虚假违法广告主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广告发布单位要建立广告审查员、广告部主任、主管领导3级签发制度。出现下列情况的,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纪律责任:
(一)发布国家禁止发布的广告,被责令停止而不停止的;
(二)发布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使群众利益受到实际损害的;
(三)发布含有不良文化内容广告,在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屡教不改的;
(五)弄虚作假,干扰、对抗执法办案的。
第十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四)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广告审批机关要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和广告作品,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于发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