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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失效]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工程验收,应当在接到验收申请或者在代为治理工程竣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第十六条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部分或者全部验收合格之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采矿权人办结提取剩余部分或者全部备用金及其利息的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采矿权人验收不合格,并责令其按照规定的治理标准继续实施恢复治理。
  提取部分备用金的,提取的数额应当是与其恢复治理的面积相应的备用金数额。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存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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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平方米)│  备用金基础标准             │
├───────────────┼──────────────────────┤
│  2000以下         │  10000元                 │
├───────────────┼──────────────────────┤
│  2001-50000        │  6.0(元/平方米)            │
├───────────────┼──────────────────────┤
│  50001-300000       │  5.0(元/平方米)            │
├───────────────┼──────────────────────┤
│  300001-1000000      │  3.0(元/平方米)            │
├───────────────┼──────────────────────┤
│  1000001以上        │  1.5(元/平方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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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开采方式的影响系数             │
├───────────────┬──────────────────────┤
│      露天开采      │          地下开采        │
├─────────┬─────┼───────────────┬──────┤
│  开采标高差(米)│ 影响系数│       采矿方法    │ 影响系数 │
├─────────┼─────┼──────┬────────┼──────┤
│  20以下    │  1.1 │      │  允许地表塌落│  1.4  │
├─────────┼─────┤      │        │      │
│  21-40    │  1.2 │ 空场采矿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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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60    │  1.3 │      │ 不允许地表塌落│  1.3  │
├─────────┼─────┼──────┴────────┼──────┤
│  61-80    │  1.4 │  崩落采矿法        │  1.5  │
├─────────┼─────┼───────────────┼──────┤
│  81以上    │  1.5 │  充填采矿法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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