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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经村、乡(镇)公示的移民名单及有关材料要统一存档,并在乡(镇)公示结束3日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5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5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登记内容及存档。
  移民人口核定登记按照户籍属地管理的原则,以户为单元申请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与户主关系、受教育程度、年均收入、所属水库名称、搬迁安置时间、迁出地和迁入地等基本情况。申请表由移民户主签章认可,一式六份,分别由移民户留存,村、乡(镇)、县 (市、区)、市、省存档。
  无法核实到人的,以村组为单元登记造册,包括村组名称、安置人数、所属水库名称、安置时间等基本情况。登记表由村民委员会签章认可,一式五份,分别由村、乡(镇)、县(市、区)、市、省存档。
  第十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由省、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村民委员会是移民核定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责任人,负责第一次核查、汇总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汇总、核实、公示、签章上报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主体责任人,负责确认、汇总、签章上报、社会稳定和应急事件处理等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对核定登记工作负总责,最终批准核定各县(市、区)的水库移民人数。
  1.县(市、区)内安置移民核定登记工作,由移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县(市、区)外安置移民核定登记工作,由迁入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出原迁移民人口花名册,函告迁出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共同签章认可。
  3.石梁河库区移民核定登记工作,由所在县人民政府负责。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与江苏省移民管理机构进行协调。
  第十四条 保障措施。
  在整合、明确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前,有关市、县 (市、区)要成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明确职能,充实人员。
  省派出督导组,市派出检查组,县(市、区)派出工作队,县(市、区)、乡(镇)派出驻村工作组。
  各级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公安、民政、农业、交通、信访、统计、人口计生、劳动与社会保障、移民等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工作队(组)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引导移民群众积极参与,共同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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