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8月4日 鲁政发[2006]84号)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准确核定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安置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的核定登记。
第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群众路线,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要以移民村为单元,以县(市、区)为单位,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不虚报、不漏报。扶持人口必须核实到村(组)并尽量核实登记到户、到人。对于生产安置人口的核定登记,要严格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是指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含1000万立方米)的山丘区水库或总库容在500万立方米以上(含500万立方米)的平原水库。
“原迁移民”是指修建水库时,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实际搬迁或安置的移民。
“现状移民”是指原迁移民及其后代截止到 2006年6月30日的现状家庭成员,包括合法婚嫁迁入人员、被收养人员以及新出生人员,不包括投亲迁入人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包括中央直属水库移民、我省管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和外省水库涉及我省的水库移民、三峡工程经批准迁入我省的移民。
第六条 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完成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各市、县(市、区)大中型水库现状移民人数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在扶持期内,对水库农村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第七条 2006年6月30日以前完成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核定登记的依据:
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
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