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与监督
(十)规范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农经站)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管理工作,各级农村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管指导工作。
(十一)建立征地补偿费民主管理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费有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村务监督和民主理财小组对征地补偿费有检查权、质疑权,有权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财会人员、村财务乡镇代理机构对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的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十二)建立征用土地台账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财务乡镇代理机构应建立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用明细账,对被征土地面积、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剩余耕地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造册。
(十三)建立征地补偿费专项审计制度。要把对征地补偿费的审计纳入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农经站)的日常监督工作内容,每年都要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有条件的地方要将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纳入计算机核算监控系统,及时跟踪监控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四)规范会计核算内容。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2号)规定,全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设立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设置专门账册,单独对土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
(十五)严格会计核算程序。当土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委会)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财会人员或委托代理财会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各区县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解决农村矛盾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同时要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的具体指导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掌握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