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自主经营的人员。
(二)与街镇乡劳动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且协议期未满的人员。
(三)其他从事合法经济活动并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四)应征服兵役的人员。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六)无正当理由两次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工作的人员。
(七)在公益岗位上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
(八)已享受培训补贴,并实现了再就业的人员。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60日不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如实说明本人求职就业情况的人员。
六、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
各县(市)区要抓好国家和省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要着重落实好国家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部门要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实名登录和动态管理,做好接续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等相关服务工作。要搞好资金调度,保证社会保险补贴的资金需要。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落实的,相应扣减再就业补助资金。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联动工作机制的作用。对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要变被动保生活为积极促就业。
七、加强调控,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合作,加强对企业裁员的管理和调控,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时间内,经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相对缩短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劳动报酬等办法,稳定就业;对有条件的企业,应鼓励其实行内部退养政策;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严格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裁员,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年度内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20%或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的,应提前30日向市、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裁员,否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停保手续,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不予办理裁减人员的失业保险手续。裁员单位需新招用人员的,要优先在本单位已裁减人员中录用。企业在招用人员时,对录用失业1年以上人员超过新录用人员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再就业优惠政策以及信贷等方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