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开展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督导。
市、区县(自治县、市)督导工作组要巩固工作成果,加快隐患整改工作进度,重大问题要咬住不放,使督导工作取得实效。一是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煤矿安全改造投入机制,在争取国家资金扶持的同时,重庆煤炭集团、各类煤矿企业要安排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保证投入,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财力予以重点支持。二是整改瓦斯事故隐患,严格落实防范措施,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突击生产。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凡未按规定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以及未实现市、县、矿三级联网的,一律停止生产。开展煤矿井下定岗定员工作,根据矿井生产规模、生产布局和生产工艺(作业方式)等确定矿井及每班最多入井人数,下井人数不得超过渝府发〔2005〕52号文件规定,同时要督促矿井按定岗定员组织生产。发现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追究责任。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自然发火严重、受水害威胁,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采掘失调、接续紧张的矿井,限定产量、限期完成采掘关系调整。三是加紧进行松藻煤电公司打通一矿“煤矿瓦斯治理技术集成和示范”项目研究工作,组织专家开展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的科技攻关。市经委要抓紧组织专家会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对65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一次全面会诊,提出整改意见,煤矿企业根据会诊意见制定现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方案。
(四)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管。
严格小煤矿生产准入监管。针对我市小煤矿防突管理十分薄弱的情况,市经委已制定全市小煤矿生产准入规定,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组织拉网式的检查,加大对瓦斯事故矿井的查处力度,凡是没有达到防突准入规定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对发生瓦斯燃烧、爆炸和窒息死亡事故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由市组织专家对矿井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具开采条件的3万吨/年(不含3万吨/年)以下突出矿井,依法进行关闭。对于在瓦斯防治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措施执行不力,并由此造成重特大事故和严重损失的责任人,要予以严厉查处。
四、加快推进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工作
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危害,也是热值高、无污染的宝贵能源。搞好瓦斯治理和利用,既可保证煤矿安全,又可变害为利,变废为宝,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于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提出了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重庆煤炭集团所属煤矿以及各地煤矿,瓦斯蕴藏量大,要以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为契机,抓紧制订瓦斯治理与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工作规划,真正实现“以抽保安、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变害为利、变废为宝”的瓦斯治理与利用目标。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予以积极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