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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通知


  三、强化瓦斯防治各项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6〕60号)要求,切实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府发〔2005〕32号)和渝府发〔2005〕52号精神,结合实际,持之以恒抓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一)健全和完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和制度。

  按照渝府发〔2005〕52号文件要求,年产100万吨的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必须配备总工程师,并设置“一通三防”管理机构,煤矿企业必须配备负责“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技术部门或技术人员。煤矿要建立完善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定期对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仪器仪表进行检查、检验和维护。坚持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根据本年度矿井采掘工作安排,制定有针对性的年度矿井通风、瓦斯防治、防灭火安全计划和措施,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区县(自治县、市)煤管部门备案。

  (二)加大投入,严格标准,强化瓦斯防治硬措施。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等措施,是防治瓦斯的治本之策。各产煤区县、各部门和煤炭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推行矿井通风、抽放、保护层开采和监测监控四大治本措施:一是矿井、采区和作业面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严禁超通风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二是突出矿井必须强制性开采保护层和实施瓦斯抽放,做到可保尽保、应抽尽抽。今年,要强力推进“先抽后采”,将全市瓦斯抽采率平均提高到30%以上,年底建成松藻煤电公司打通一矿和南川市水江煤矿为瓦斯抽采示范矿井。三是大力推进远程数字化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市政府今年再次将建设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列入了“民心工程”,在2005年的基础上,全市60%的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测系统,新增150个矿井联网监控,并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由市经委牵头组织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已建成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完好并发挥作用。四是积极推进壁式开采采煤方法。今年,全市90%以上的小煤矿要实现壁式开采或经市煤炭管理部门认可的规范的采煤方法,完成100个工作面金属支护任务。五是认真开展矿井安全质量达标工作。2006年为小煤矿质量达标年,要按照“全市区县煤矿质量标准化工作现场会(永川)”的要求,抓好前期30个示范矿井的验收工作,要按照“突出重点、坚持标准、典型引路、全面推进”的思路,大力推进质量标准化建设,争取年底全市有50%的小煤矿达到质量标准。六是各地区、各部门应督促各煤矿企业认真执行渝府发〔2005〕52号文件明确的煤矿安全费用政策和提取标准,提足用够安全费用,加快补还瓦斯治理和抽放利用欠账。所有高突矿井,必须立即建设抽放系统。通风系统设施陈旧、监测系统运行不正常的,要督促更新改造,完善配套,搞好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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