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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领导,全面落实以企业为责任主体、政府为监督主体的煤矿瓦斯防治责任体系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市市属煤矿和区县(自治县、市)煤矿企业,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突出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落实主体责任。要把煤矿瓦斯防治作为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来抓。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矿井瓦斯治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不认真落实瓦斯整治方案,不严格执行瓦斯管理规章制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要采取严格的行政监察,严肃追究责任。对股份制和个体煤矿,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关闭,对其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煤矿企业(矿主)是瓦斯防治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治理负技术责任。要制定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瓦斯治理资金的安排使用。安全副矿长对瓦斯治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并抓好对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煤矿当班负责人对当天的井下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发现瓦斯隐患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所辖煤矿瓦斯防治和预防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对本地区所辖煤矿瓦斯防治和预防重特大瓦斯事故负分管领导责任;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对所辖煤矿瓦斯防治和预防重特大瓦斯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贯彻执行治理瓦斯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和规定工作,落实预防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各项措施;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对所辖煤矿瓦斯防治和预防重特大瓦斯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督促煤矿落实上级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指令,督促煤矿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市级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对各地瓦斯防治和预防重特大瓦斯事故工作加强监管和监察,督促各地和各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和预防重特大瓦斯事故有关工作。

  切实加强领导。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重庆煤炭集团的煤矿瓦斯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负责,按照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提高瓦斯防治工作的效率;加大调查排查力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督促整改;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指导,切实转变作风,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工作制度,深入一线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督促各煤矿企业加大对瓦斯治理资金的投入,落实瓦斯治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硬措施,严把关口,严防瓦斯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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