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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申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

  (二)单位申办应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发展规划、各项管理制度,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册;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主要设施和设备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五)办学场所所有权证书复印件(属租赁的,应出具出租方所有权证书,并提供有效租赁合同);

  (六)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除了提交复印件供备案外,申办者还须提供相应原件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对。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应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或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项目齐全、经核对符合设置标准的,工作人员可以当场或在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或经核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不予受理,并为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材料完备后或符合设置标准后再行申请。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在3个月内组织专业小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对符合办学条件的予以审批,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举办者凭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后,凭登记证书到同级物价、税务、质监等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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