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海门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6〕302号)
南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海门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通国税发【2006】100号)收悉,经请示,总局以国税函【2006】729号,批复如下:
海门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在江苏海门(属沿海经济开放区)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热电及其附属产品,属于从事能源建设项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3目的规定,同意对海门鑫源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能源生产项目的经营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