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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节能“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

  (一)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所有新建(含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必须全面实施节能50%的标准,2006年居住建筑进行节能65%的工程示范,2010年居住建筑实施节能65%的设计标准。
  (二)2007年开展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到2010年,既有建筑的改造面积达到100万平方米。
  (三)推进淡水源热泵、地源热泵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等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面积达到新建建筑面积10%左右。
  五、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加强建筑节能监管力度,实施建筑节能能效标识评估制度,逐步完善节能省地型建筑经济激励政策。
  (二)结合地方气候特点,建立并逐步完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推动实施更高节能目标的设计标准,逐步完善评价标准。
  (三)积极研究适合重庆地域特点的节能经济适用技术路线,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推广适合本地区的建筑节能50%的经济适用技术体系。研发适合本地区的建筑节能65%的经济适用技术体系和新农村建设建筑节能技术体系。
  (四)建立健全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管机制,对既有高耗能的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办公建筑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五)以循环经济为指导,积极培育淡水源热泵、地源热泵和太阳能建筑规模化应用示范、更低能耗节能示范工程和绿色生态建筑,培育和促进建筑节能产业发展。建立建筑节能技术、材料攻关的科研基地、检测基地和建筑能效评估中心和建筑节能材料产业化基地。
  六、保障措施
  建筑节能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综合性工作,对我市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十一五”期间,城市建设、城乡建设将上一个新台阶,建设任务将更加繁重,建筑节能工作将更加艰巨,为保障本规划的顺利实施,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以科技进步为先导,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的各项政策法规,逐步培育社会对节能建筑的市场需求,稳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性和责任感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转变观念,促进建筑业从注重数量向注重数量与质量并重转变,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建筑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建筑业的科技含量,推动我市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广泛宣传,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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