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粮食购销政策,指导粮食经营主体依法经营,积极搞活粮食流通;负责全省粮食余缺和粮食品种调剂,指导和协调产销区之间粮食的购销和调剂。
(四)组织实施对社会粮食流通的宏观管理;切实做好粮食收购资格、陈化粮购买资格和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资格等行政许可工作。
(五)拟定省级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以及收购和销售计划,并督促实施;监督检查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和安全;指导省内各级地方粮食储备工作,完善省级、地方和农民三级粮食储备体系;协调中央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运等工作。
(六)负责粮食市场供应管理,保障全省城镇居民和军队粮食供应,指导灾区、水库移民以及缺粮、贫困地区所需粮食的供应工作,安排以工代赈粮的粮食供应。
(七)编制全省粮食流通及仓储、加工设施的建设规划,指导协调粮食仓储体系建设并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粮食仓储、流通设施建设资金;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审核工作;受国家粮食局委托,对中央储备粮代储库承储资格材料进行初审。
(八)指导全省粮食储存的安全管理;负责粮食(油脂)收购和储存环节的质量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加工生产、供应环节质量标准管理工作;制定我省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陈化粮处理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突发事件等情况下的全省粮食市场供应,建立粮食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完善全省粮食供应应急预案;指导全省粮食市场的建设与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价格政策,适时平抑市场价格,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十)指导全省粮食财务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对省级储备粮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省级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的管理及拨付,负责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审计和监督;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行业的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承担行业统计及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二)负责对全省粮食行业贯彻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负责对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承担、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
(十三)负责全省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审核汇总全省社会粮油商品统计报表;组织开展省内粮食流通统计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和价格的监测以及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开展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统计信息发布和咨询;对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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