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湘财税[2006]40号)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减轻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推动全省非公有经济发展,根据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经报省政府批准,决定于2006年7月1日起,三年内逐步将全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3000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市、州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500元;农村及其他地方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500元。

  二、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市、州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县(市、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农村及其他地方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元。

  三、2008年1月1日起,全省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营业额3000元。

  四、营业税按次缴纳的,仍按《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湘财税[2003]7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即维持起征点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