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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推行基层党务公开的暂行办法

  (一)制定公开方案。各单位在首次实行党务公开之前,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公开方案,明确应当公开的内容及其公开的形式和时限,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
  (二)确定公开内容。按照公开方案的规定,收集、整理公开事项的有关资料,并经本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三)实施公开。按照方案规定的形式和时限,对确定的内容予以公开。
  (四)收集和处理意见。通过设立意见箱、开通电话等形式,收集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整改。
  (五)立卷和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公开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基层党务公开的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的主要领导是基层党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党务工作的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本地区开展基层党务公开工作;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基层党务公开的日常事务,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加强对基层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等基层党委(党工委)可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所辖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的领导和指导。
  各级党组织应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基层党务公开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建立基层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应结合实际,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干部、普通党员、群众代表中聘请一定数量的同志担任基层党务公开监督员,负责对下级党组织开展党务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要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为他们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强化对基层党务公开的检查考核。把基层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群众满意度低的,应批评教育,直至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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