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领导班子年度党建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情况;
(三)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考核的情况;
(五)组织设置及隶属关系调整、党内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评比表彰、党费收缴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的情况;
(六)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村、社区党组织应当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本级党组织对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
(二)年度党建工作目标及班子成员分工的情况;
(三)村(社区)干部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和考核奖惩的情况;
(四)党内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评比表彰的情况;
(五)党员参加“三会一课”、结对帮扶、设岗定责、交纳党费的情况;
(六)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企业、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建立的基层党组织,应根据其职责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第三章 基层党务公开的形式、时限和程序
第九条 基层党务公开应根据不同的公开范围,采取适当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向全社会公开的,可采取党务公开栏、办事指南、报纸、有线电视、广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局域网和互联网等形式公开。
第十条 基层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具体分为以下四种:
(一)长期公开:主要指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
(二)定期公开:主要指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公开一次。
(三)分期公开: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还应在工作结束时进行总结性公开。
(四)即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工作,如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内容,应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基层党务公开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