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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推行基层党务公开的暂行办法

中共重庆市委推行基层党务公开的暂行办法
(渝委发[2006]25号 2006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密切党群关系,构建民主、开放、规范的基层党务工作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务公开,是指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建立的基层党组织,依照党章和党内法规,通过一定形式将有关党内事务真实、及时地向党员或群众进行公开。
  第三条 推行基层党务公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积极探索基层党务公开的有效途径,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推行基层党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依法依纪、客观真实的原则;坚持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与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居务公开、厂务公开等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基层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凡属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都应当公开。
  党员、群众要求公开,但基层党组织认为不便公开的,应书面提出理由,报上级党组织审定,并把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向党员、群众反馈。
  第六条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应当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本级党组织对重大问题决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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