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表彰
第十条 通过定期评比产生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以及重大活动或重大事件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由市委发布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表彰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对先进基层党组织颁发奖牌,对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等。
第十一条 表彰结果作为评优晋升、享受待遇等的重要依据。市级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经批准,可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二条 通过组建先进事迹报告团、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对表彰对象进行广泛宣传和大力褒扬。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三条 在评比表彰工作中,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到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反映情况,确保评比表彰工作的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 在评比表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评比表彰,谋取私利的;
(二)在评比表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评比表彰程序和要求,造成评比失实的;
(四)其他违反评比表彰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评比失实的,应宣布无效;已经表彰的,应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评比表彰工作实施监督,认真受理下级党组织、党员、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