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业绩好。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各项工作成绩显著。
(四)工作机制好。各项制度完善,工作运行规范,探索创新工作方法。
(五)群众反映好。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党群干群关系密切,得到党员和群众的衷心拥护。
第七条 市级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一)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始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二)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立足本职岗位,勤奋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熟练掌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开拓创新,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工作成绩显著。
(三)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在平时工作中埋头苦干,甘于奉献,在危急时刻敢于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四)事迹突出、在全市或在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受到广大党员和群众的赞誉。
第八条 市级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基本条件:
(一)刻苦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党的建设理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带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
(二)热爱和熟悉党务工作,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务工作的方法和途径,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工作成绩显著。
(三)党性强,作风正,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勇于同违反党纪的现象作斗争。
(四)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 市级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比程序:
(一)推荐。“先进基层党组织”由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由所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民主推荐。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推荐的对象,进行核实和筛选,逐级推荐。
(二)确定推荐对象。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对下级党组织推荐的对象进行初审、考察,集体研究确定推荐对象,经公示后,形成书面推荐材料,上报市委。
(三)审核。市委组织部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拟定评比结果。
(四)审定。市委集体研究确定评比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