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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评比表彰暂行办法

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评比表彰暂行办法
(渝委发[2006]25号 2006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内评比表彰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激励作用,推进以先进性建设为主题的“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评比表彰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平等、民主集中、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组织关系隶属重庆市的所有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基层组织及全体党员。评比表彰优秀个人的重点对象是生产、科研、教学等基层岗位的党员。

第二章 评比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评比采取层层遴选、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评比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定期评比原则上安排在“七一”前夕开展,不定期评比主要针对重大活动或重大事件开展。市委每五年定期评比一次,其他党组织可一年或两年评比一次。
  第五条 市委定期评比的项目为“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名额分配方案由市委组织部拟定,报市委研究决定。
  其他党组织,原则上按市委设置的评比项目开展评比,若确有需要,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也可开展其他项目的评比。
  第六条 市级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基本条件:
  (一)领导班子好。出色完成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民主集中制坚持好,团结协作,勤政廉洁,公道正派,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党员队伍好。能够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干部能够较好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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