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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的实施办法

  (六)提出评议意见。专题组织生活会后,党支部要召开支委会,根据党员的一贯表现、党性分析评议情况和群众意见,对每个党员提出初步的评议意见,征求本人意见后,填报《党员党性分析评议登记表》,形成正式的组织意见。未设支委会的党支部,由党员会议直接提出对党员的评议意见。
  (七)制定整改措施。党支部指导每个党员根据党性分析评议中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认真制定切合实际的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八)通报分析评议情况。党支部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和群众通报党性分析评议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等有关情况。
  (九)上报党性分析评议情况报告。党性分析评议结束后,党支部要就组织开展党性分析评议的有关情况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条 党员对评议意见有异议时,党组织应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党性分析评议的有关材料,由党支部作为文书档案留存。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将党性分析评议工作作为经常性党员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上级党组织应加强对党性分析评议工作的督查指导,抓好所属党组织书记的业务培训,帮助他们准确把握工作要求,保证党性分析评议质量。
  第十四条 党性分析评议应结合基层党组织建设进行,对软弱涣散、不起作用和组织设置不合理的基层党组织,应先进行整顿和调整。对党性分析评议中反映出来的基层党组织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经教育仍不改的,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组织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严肃党性分析评议的工作纪律,对党性分析评议工作不符合要求、多数党员和群众不满意的,上级党组织应责令其重新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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