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党龄50年以上的城镇无固定收入党员和农村党员,每年给予适当补助。建国前入党、未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党员,已经实行定额生活补助的,继续坚持完善;标准偏低的,适当提高。补助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第九条 企业、农村和街道、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应注意保障流动党员的民主权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条 基层党务工作者享受本单位同级行政管理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
第十一条 加强对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培养、锻炼和使用,注重多岗位交流基层党务工作者。优秀基层党务工作者,优先提拔使用。建立健全从村(社区)优秀党务工作者中定向招录(聘)乡镇(街道)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
第十二条 做好对优秀党员、优秀基层党务工作者表彰、奖励及宣传工作。被评为市级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经批准,可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对从事党务工作30年及以上、成绩突出的基层党务工作者,由上级党组织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基层党务工作者应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新担任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必须参加为期一周以上的党建工作的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的集中培训,其他基层党务工作者在每一届任期内进行一次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集中培训。积极为基层党务工作者学习培训创造条件。鼓励基层党务工作者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历教育。
第十四条 按规定对基层党务工作者评定职称,并兑现有关政策。对承担一定科研任务或兼任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基层党务工作者,应允许其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第十五条 村党务工作者享受定额补贴或误工补贴,社区党务工作者享受工资、生活补贴。工资、补贴要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村(社区)党务工作者的报酬。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报酬增长机制。
第十六条 逐步推行财政适当补贴与个人出资相结合等办法,组织村(社区)党务工作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