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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关心帮助党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的暂行办法

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关心帮助党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的暂行办法
(渝委发[2006]25号 2006年7月25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关心帮助党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的工作,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关心帮助党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做到普遍关心与重点帮助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关心帮助与激发内在动力相结合,帮助解决好广大党员和基层党务工作者思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党务工作者,是指在全市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中以从事党务工作为主的人员,包括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以及从事党的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政策研究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建立谈心制度和领导干部访谈制度。及时掌握党员的思想动态,做好释疑解惑工作,理顺党员情绪。对党员提出的请求,要及时解决或说明情况。
  第五条 党组织应加强对党员的理论知识、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实用技术等培训。鼓励党员参加继续教育。对经组织同意、因工作需要参加自费脱产或在职培训的党员,政策上给予支持、时间上给予保证,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在经费上适当补助。
  第六条 加强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的协调和沟通,为就业困难的党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培训、就业信息等服务。重视和关心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复转退役军人和下岗失业人员等群体中就业困难的党员。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树立信心,鼓励他们自主择业,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七条 建立生产生活困难党员情况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确有实际困难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要定期走访慰问,给予适当帮助并鼓励党员之间开展互助。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地方财政拨付、党费补助、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生产生活困难党员帮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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