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党委会议),听取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基层党建工作重要问题。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协调各部门力量,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党委工作部署,督促完成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
(二)深入调查研究。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应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际,每年确定一至两个重点课题,由有关领导牵头,组织力量进行专题调查研究。领导班子成员应经常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三)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都应结合各自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特别要注意在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开展党的工作比较困难的地方和单位建立联系点。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到联系点检查指导工作不少于两次,把联系点办成示范点,以点上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四)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要根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定期评比、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五)搞好舆论宣传。要把宣传党的先进性及先进性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通过办好新闻媒体各类专栏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新形势下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及时推广、介绍基层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浓厚氛围。
(六)强化督促检查。采取督查、巡回检查、随机抽样检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强对经常性党员教育、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流动党员管理等基层党建工作各项制度落实情况,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五章 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应坚持自查述职、上级检查、群众评议相结合,全面考核履行职责和工作目标、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考核评价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