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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应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 责任内容和目标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内容:
  (一)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调整党组织设置,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三)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及时整顿软弱涣散、不起作用的党组织。
  (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在生产第一线发展党员,注意发展年轻党员,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五)保证基层党建工作必要的机构、经费和活动场所,抓好党务干部的配备和培养,关心爱护基层党务干部。
  (六)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条 基层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组织坚强有力。党的基层组织健全,设置合理,隶属关系明确,各项制度配套落实,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二)党员作用突出。广大党员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牢固,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三)工作得到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广大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发挥,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四)人民群众满意。基层党建工作体现群众意愿,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和服务群众工作成效明显,群众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发展,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应着重落实以下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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