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渝委发[2006]25号 2006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央《
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努力形成责任明晰、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富民兴渝、构建和谐重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 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区县(自治县、市)党委领导本地区的基层党建工作;市级部门党组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市级部门党委根据市委的授权,领导或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第五条 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基层党建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党委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
第六条 市委的派出机关,按照授权,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指导本部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层党建工作。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是本地区、本部门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分管党建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