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在联系和服务群众的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系,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组织指导
第十七条 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教育。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以服务群众为荣,以背离群众为耻,端正对群众的态度,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加强群众工作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和水平。
第十八条 重视和发挥群众组织作用。重视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及各类群众组织在联系和服务群众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掌握社情民意,广泛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积极引导这些组织依法开展各种服务群众的有益活动。
第十九条 畅通群众表达意愿渠道。通过公开设置意见箱、电子邮箱,开通热线电话、举报电话,利用电子政务系统、互联网等方式,方便群众反映情况,发表意见。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都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吸收群众参与,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及时反馈群众意见受理情况。规范并推广村(居)民议事、说事等有效做法,广开群众言路。
第二十条 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组织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基层党组织开展好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积极营造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良好氛围。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基层党组织负责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要把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开展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的督促检查,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情况的督促检查。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要把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情况作为民主评议和考核评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关心帮助党员工作,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党员更好地联系和服务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