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主要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联系群众家庭。党员应在其生产、工作和生活居住区域内,至少与一户群众家庭建立起长期、固定的联系,与他们交朋友,了解群众生产生活情况,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党政机关的党员要广泛联系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群众。
第十条 结对帮扶群众。有帮扶能力的党员,应主动与困难群众和示范户结成帮扶对子,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树立信心,提高技能,自强自立;扶持示范户发展生产,引导他们带动群众共同致富。
第十一条 参加红岩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党员要参加所在地建立的红岩党员志愿者队伍,根据自身职业特点和个人特长,开展便民利民活动,义务参加党员服务中心(站、点)的工作。同时,积极参加政府或社会团体组织的扶贫、支教、环保和关心下一代等志愿者服务活动,积极参加帮助生活困难群众的捐赠活动,向遭受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的群众献爱心、送温暖,帮助他们渡过难关。
第十二条 推行党员服务承诺制。有条件的党员应围绕服务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内容,向党组织和群众公开承诺,在一年内办一至二件切合实际、具体可行的好事实事,并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确保承诺兑现。
第十三条 参加群众事务代理服务。有条件的党员应积极参加村(居)民事务代理中心(站、点)的工作,主动为孤寡病残、年迈体弱和其他办事不便的群众代办审批手续、证件等事务。
第十四条 参加设岗定责活动。农村和城市社区党员,按照所在党组织设立的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岗位及确定的责任要求,自愿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力所能及地做好服务群众工作。
第十五条 深入基层调研。各级领导机关的党员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一个月时间,市县两级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有两个月时间,深入联系点和基层单位调研,特别要注意深入到艰苦地方、困难地方和问题多的地方,听取群众意见,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要坚持民主决策,把调查研究的成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充分体现和维护群众的利益。调查研究要讲求实效,切忌形式主义。
第十六条 做好接待群众工作。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定期接待群众,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包括信访中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