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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要将民主生活会的综合情况报告、原始记录、梳理后的群众意见、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告等材料报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
  第三十九条 立卷存档的材料要有:会议方案、会议通知、梳理后的群众意见、会议发言原始记录、整改方案、上次民主生活会主要问题整改情况的通报、民主生活会综合情况报告等材料。存档材料要按机密级材料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 组织领导及管理指导

  第四十条 党委(党组)书记、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本单位民主生活会的主持人。
  第四十一条 第一责任人的主要职责:
  (一)牵头做好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
  (二)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同班子成员交心通气,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对领导班子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三)在民主生活会期间,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剖析,勇于承担工作失误的领导责任,诚恳鼓励大家对自己提出批评意见;带头开展批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其他同志;正确引导其他成员的发言,正确引导成员之间开展互相批评。
  (四)代表领导班子进行对照检查和自我批评。
  (五)会议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评价和总结,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六)主持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从自己做起,认真整改,为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起好表率作用。
  第四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具体承办,纪检机关、党委办公室(厅)和机关党组织参与配合;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选派政治可靠的工作人员作好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市委常委班子成员、市政府党员副市长,每年要按分工范围和联系单位参加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常委会和市级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负责同志,每年要参加2-3个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常委会和市级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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