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协主席,可以列席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区县(自治县、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各级部门领导班子中的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列席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三十条 本着扩大和发展党内民主的原则,民主生活会可视情况邀请部分党员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对领导班子及成员提出质询、批评与建议。
第八章 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要逐个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形成整改方案。各责任单位对整改方案进行分解和细化,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三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督查制度,加强落实整改措施的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收到实效。
第三十三条 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检查上次民主生活会后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确定的目标任务没有完成或完成得不好的,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得不好的,要分清责任,提出批评,限期改正。
第九章 通报情况
第三十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情况,要及时向本单位干部群众和下一级党组织通报,广泛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通报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时间、参会人员、主题、会前征求意见情况、查找出的主要问题、整改方案及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通报可采取下发文件、召开会议、刊播新闻等方式。通报可在本细则第十二条征求意见的范围内进行,并适度扩大通报范围。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章 材料处置
第三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后,要做好相关材料的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上报材料和材料的立卷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