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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第七条 民主生活会的方案,应提前15天向上级组织部门书面报告,同时抄送上级纪检机关。上级组织部门书面批复同意后,再按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章 组织学习

  第八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民主生活会主题,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中央领导讲话和党的有关文件,重点围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安排学习篇目。
  第九条 学习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要认真学习规定的篇目。
  第十条 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重点针对自己的思想、工作和作风上存在的不足,着力解决理想信念、大局观念、发展意识、自律意识等思想认识问题,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基础。

第四章 征求并反馈群众意见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前,要向本单位干部群众和下一级党组织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充分听取党员、群众意见。
  第十二条 由组织部门牵头,会同纪检机关、党委办公室(厅)、机关党组织,通过个别访谈、设意见箱、发征求意见表、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可以在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党委各部委主要负责同志,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各人民团体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国有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上级直管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部分离退休老同志,各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等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条 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要进行认真梳理。涉及领导班子的,向全体成员通报;涉及个人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原汁原味”地分别反馈给本人。征求和反馈意见的情况,要向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并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要事先有组织地收集、掌握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对需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或检查的问题,要在会前同有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成员本人沟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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