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渝委发[2006]25号 2006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断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
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3号),运用“三讲”教育、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纪委常委会;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纪委常委会;市委各部委领导班子,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第三条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4至8月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或加开民主生活会的,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会议日期和主题等相关内容,须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总体分为会前准备、召开会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具体包括: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征求并反馈意见、撰写发言提纲、开展谈心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通报情况、材料处置等9个主要环节。必须认真抓好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工作的落实,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章 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第六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民主生活会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