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街道干部和社区工作者的选拔、培养、管理,建立一支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工作者队伍。积极探索多样化的社区党务工作者选配方式,建立社区党务工作者人才库。
第二十二条 加强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街道、社区党组织每年应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加强和改进对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依法办事、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和发展社区事业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切实解决好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生活补贴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社区工作者激励机制,认真做好从优秀社区工作者中招录(聘)街道(乡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七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认真做好在居民群众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做好在下岗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积极稳妥地做好在其他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结合街道社区不同党员群体的特点和情况,对党员实施分类教育管理。对街道社区党员干部,重点突出提高工作能力、转变工作作风的内容;对社区居民党员,重点突出树立群众观念、增强服务意识的内容;对流动党员,重点突出增强党性观念、强化党员意识的内容;对“两新”组织党员,重点突出坚定理想信念、争创一流业绩的内容;对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重点突出离岗不离党、失业不失志的内容;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重点突出保持党员本色、充分发挥作用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探索社区党员教育管理的新方式,建立社区“电子阅览室”,开辟社区党员网上学习阵地,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电化教育、远程教育等现代化手段,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八条 推行党员承诺、设岗定责,大力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户挂牌、党员联系群众等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