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定

  第十一条 坚持集中性与经常性相结合,领导和引导社区各类组织开展便民利民服务,重点开展面向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服务,面向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面向流动人员的维权服务。
  第十二条 定期组织群众对社区服务工作进行监督评议,以居民群众的满意度评价和衡量街道、社区服务工作。

第五章 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 全面推行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制度、社区党员代表议事会制度,建立和完善由街道党工委和社区党组织牵头、驻地有关单位基层党组织和社区各类党员代表参加的街道社区党建工作协调议事机构。
  第十四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会议、社区党员代表议事会,应围绕辖区内的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工作,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究、协调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五条 借鉴“八步工作法”,按照收集民意、民主决策、监督执行、公示反馈等程序,协商处理好社区的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应在协调议事机构中发挥主导作用,不断增强为驻区单位服务的意识,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纽带,充分调动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驻区单位基层党组织负有参与和支持社区建设工作的职责,应自觉接受驻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指导与协调,教育引导本单位的党员、群众积极参加社区建设。

第六章 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 适应新形势下街道、社区党的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的需要,不断优化领导班子结构,选好配强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尤其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十九条 适当扩大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是党员的,应进入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街道办事处主任可兼任党工委副书记。
  第二十条 采取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派,从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中选拔以及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等措施,把热爱社区工作、热心服务群众的优秀党员充实到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中。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与社区居委会中的党员领导成员可以交叉任职,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和社区居委会主任可以实行“一肩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