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街道社区党组织工作规定
(渝委发[2006]25号 2006年7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是党在城市基层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街道、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根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社区党建统揽社区建设各项工作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城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社区建设的实际,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整合社会资源为途径,扩大党在城市工作的覆盖面,构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自身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创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三条 街道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作为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的派出机构。
第四条 社区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在3名以上、50名以下的,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在50名以上、100名以下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设立党委。党员人数接近100名,辖区内“两新”组织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社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党委。
第五条 调整社区设置或新建社区时,应同步调整、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
第六条 街道、社区党组织应把党组织设置与加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分类服务社区群众结合起来,在集贸市场、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特色商业街、居民楼院、住宅小区、行业协会、流动人员服务组织等区域、场所和组织中及时设立党的组织。对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采取联建、挂靠、派驻党建指导员等多种方式,把党的工作开展起来,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街道党工委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