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建办[2006]33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地局: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部分地区“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明确提出了“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履行职责,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要全面开展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工作。各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的要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本地区年度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特别是要抓紧开始编制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规划工作。廉租房要结合实际,扩大其覆盖面,逐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按照年度住房建设规划和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同时,要按照国家要求,于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及进度安排。各地规划、房产等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确保年度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建设计划的严格实施。
二是要梳理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各地建委(建设局)、规划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提出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的要求,严格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各地规划部门要重新审查已经规划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住宅开发项目,特别要对2006年6月1日以后,在本区域范围内取得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住房供应结构重新进行调查摸底,凡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要重新进行套型调整。请于7月14日前,将相关情况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是要全面开展全省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各地房产部门要做好住房总量、结构状况等相关情况的调查,全面掌握普通住房消费者对住房消费的真实需求,建立动态更新机制,为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出台调整住房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政策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