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血防区要建立完善血防工作运行机制和规章制度,严格实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血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血防工作述职制度、报告和通报制度及工作联系点制度等,将血防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评,严格落实血防工作领导责任制。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如期实现疫情控制目标和连续两年血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血防区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血防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信息,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有血吸虫病联防联控任务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联防联控工作。
(十三)血防区的村(居)委会要协助开展血防工作,组织村(居)民按照
《条例》的规定,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履行血防义务,开展查螺、灭螺、改厕和有螺环境治理改造,配合查病、治病及化疗和健康教育,积极实行以机代牛、家畜圈养。
四、强化职责,齐抓共管,进一步提高血防工作综合效益
(十四)血防区各级卫生、农业、水利、林业、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交通等部门要按照
《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切实履行各自的血防工作职责,努力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血防工作合力。对国家下达的卫生、农业、水利、林业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实行省直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政府责任制,并围绕控制疫情和实现当地血防规划近期目标,优先安排到重点流行村和有螺环境。
(十五)在血防区尤其是在有螺环境兴建农业、水利、交通、能源、旅游等项目时,建设主管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和施工前,应当根据《
传染病防治法》、《
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事先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对项目设计和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血吸虫病预防控制调查和评价,并将调查和评价意见及必要的血防措施纳入工程建设内容,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应列入工程经费预算。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涉及血防区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应事先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
(十六)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或者审批当地的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应当将有关血防的工程措施纳入项目统筹安排。所有与血防结合的农业、水利、林业建设工程,在执行本部门行业技术规范的同时,必须按照血防的相关技术要求施工,并符合血防技术规范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已建成的血防工程要明确管理单位,落实使用和维护责任,加强管理,发挥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