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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全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管理,保证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的油品供应,维护农村成品油零售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二00四年第23号)的有关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农村柴油零售点管理,维护农村柴油零售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农业和农村的油品供应,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二00四年第23号)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市、州、县(市、区)从事成品油管理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从事柴油零售点经营的企业及经营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柴油零售点是指:湖南省辖区内县级及县级公路以下范围内,主要为农业和农村服务,只经营柴油,加油机不超过一台,储油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零售点。
  第四条 省商务厅负责全省农村柴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各市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制定辖区内农村柴油零售点行业发展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管。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村柴油零售点建设、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资格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农村柴油零售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同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稳定的柴油供应渠道,与合法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柴油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农村柴油零售点行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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