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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助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助工作的通知
(湘民救助发〔2006〕2号)


各市(州)民政局:
  新型的救助管理制度建立两年多来,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采取切实措施救助特殊困难群众,全省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29880人次,其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及肢残人员29223人次,较好地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应有的努力。如今年5月10日,郴州市燕泉街派出所民警将一名危重病人丢在市救助站门口,工作人员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本着对救助对象认真负责的要求,及时将该人送到医院救治,社会反响很好。但个别地方也存在认识上不到位、工作责任心不够强的问题。今年5月28日,一名流浪乞讨人员病死在长沙市芙蓉区救助管理站门口,类似事件2003年11月10日在长沙市救助管理站发生过。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等6部(民发〔2006〕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助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救治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是救助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今年1月,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六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办发〔2006〕6号)。文件明确规定:民政部门综合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救助工作。民政、公安和城建城管监察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责任将流浪乞讨病人直接送当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但是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了严重后果;有的地方工作不落实,责任不明确,存在着安全隐患。因此,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里的文件精神,尽快制订地方性政策规定,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完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二、要抓紧建立健全和完善专项救助经费的保障机制。湘财社〔2004〕18号文件下发后,救助管理站的机构、编制和人员工作经费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专项救助经费存在较大缺口。地方政府是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的主体。各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积极研究探索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的经费来源以及结算办法,并根据当地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明确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的服务范围、救治标准。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民政部门现行救助管理经费渠道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统筹解决,可以发挥慈善机构和社会捐赠资金的作用;尚未纳入以上制度覆盖范围的,地方财政也可以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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