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按定费额执收到位,对于应定费而不定或已定费而执收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的《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工商财字〔2005〕169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做出减缓免的决定。
(五)应告知个体工商户将收费票据粘贴在《阳光收费手册》上保留两年以上,以备查验。
(六)缴款义务人拒交管理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先行发出“责令限期补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交管理费的,依法依程序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所办公地点、执收点、中心市场等地,按所附“阳光收费公示表”(见附件2)的样式公示定费情况和缴费情况。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及时将有关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及其定费、缴费情况如实逐项录入“经济户口”、收费台帐、个体工商户缴费档案。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认真落实省局《关于重申全省工商系统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湘工商财字〔2006〕48号)的各项规定,不得将会费、防洪保安资金等列入定费范围,不得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收费,不得直接将收费收入任务完成情况与个人工资挂钩。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做好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对无照经营户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将有关情况记入“查处无照经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3)。
第十六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阳光收费”巡查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定费、缴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巡查小组由局领导及纪检监察、个体监管、市场规范管理、人事、财务等机构人员组成。
巡查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阳光收费”和开展日常市场监管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执收不到位的情况(检查时,以无超过两个月的欠费户为标准),巡查小组除直接向个体工商户按定费额收取欠费外,还应将该责任区责任人工作不到位的情况记录在案,并作为年度考核时的考核内容。
巡查小组要定期向局领导和本单位汇报巡查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