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湘政办明电[2006]10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湖南”的高度出发,制定本地本部门的贯彻意见和措施。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紧急通知》精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教育群众充分认识爆炸物品,特别是非法生产、私藏爆炸物品的严重危害性,自觉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积极检举揭发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国防科工委、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等四部门近期部署开展的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的要求,迅速组织开展一次民用爆炸物品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对矿山数量多、爆炸物品使用量大、爆炸事故多发的重点地重点单位、重点人员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做到不留死角,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购买、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查处收缴力度,要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确保民用爆炸物品始终在一个封闭、专业、可靠的环节内运行,防止流散社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6]30号文件确定的近期重点工作,切实抓好落实。要加快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7月份投入正常运行。
三、要建立健全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体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按照国防科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的要求,健全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体系。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工作到位。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全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省公安厅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06年9月30日前指定相应的管理部门,承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一线,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重特大爆炸事故发生后,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肇事者,也要依法从严倒查,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