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陕建发[2006]107号)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适用对象、分类、各级职责
(一)凡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专项类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类检测资质。
专项类检测资质分以下各项: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智能工程检测、建筑安装工程功能性检测、民用建筑节能检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市政道路工程检测、市政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结构现场检测、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可靠性综合检测、评估、鉴定。
见证取样类检测资质分以下各项:房屋建筑土建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市政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进场见证取样检测。
各项检测业务内容见附件一。
(三)省建设厅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统一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管,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实施监管。
二、资质申请
(四)检测机构符合资质标准条件,可以申请相应的检测资质。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见附件二。
(五)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可以申请专项类检测资质或见证取样类检测资质中的一项,也可以申请多项,申请多项资质的,其条件应分别满足所申请各项标准的要求。
(六)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向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初审后按规定的时间统一报省建设厅审批。
(七)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括号里为具体要求):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
5、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及人员汇总表;
6、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检测工艺规程、检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7、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及汇总表。
以上第2至7项用A4纸复印后顺序装订成册作为附件材料,其中第5和第7项汇总表还需提供Excel格式的电子文档。
(八)企业在申报检测资质时,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份(包括电子文档),并提交所有证书、凭证的原件以便受理部门核实。
(九)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审查与发证
(十)省建设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必要时可派专家组到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日内,但核查时间应在20个工作日以内。
(十一)省建设厅应将做出的准予颁发或不予颁发检测资质的决定予以公告,对准予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资质证书,不予颁发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