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06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6]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06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做好2006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减轻农民负担(以下简称减负)工作关系到农村改革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沈阳的重要内容。2005年,我市农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减负的各项政策,坚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减负工作卓有成效。为进一步做好减负工作,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2005年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及2006年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农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减负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强化减负工作监督管理职能。
二、农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涉农优惠政策,确保粮食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抵扣、挤占、挪用、截留、骗取、套取补贴资金。
三、农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强化涉农收费监督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出台的农村集贸市场、农产品运输、农民建房、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外出务工、农民工培训,以及农民工子女入学等收费减免政策,不得自行出台涉农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要坚决纠正和查处面向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行为。要防止以生产经营性收费为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防止农民负担反弹。提供生产经营性服务的部门,直接向接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要求村集够代收、代缴、代垫、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