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和损失等有关信息,由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于一般性事件,应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发布,对影响重大的事件的信息发布,应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5.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市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5.2 人员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市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专家咨询组的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各地区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市环保局要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对各地区的对应职能部门及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消防、防化等专业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市、区和相关企业3级环境应急网络。
5.3 装备保障。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应在充分发挥现有的监测等资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环境应急处置硬件建设。配备环境应急专用仪器设备、指挥车辆、监测车辆和放射性应急监测车辆等快速反应装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防护装备和对讲机等应急通讯装备。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政府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 保险。
逐步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公众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市环保局将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